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