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