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租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经该设施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租用期满的,租用者应当及时归还并保证设施完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