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依法重新确定规划用地。重新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