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本单位人员全民健身活动计划,实行工间健身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健身活动;鼓励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