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