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