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商品生产企业履行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依法对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