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返还被挪用或者侵占的共有部分收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