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