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自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该部分的业主自行承担;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中列支。但物业的共有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