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已建成物业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改造建设停车位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配合施工单位等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