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七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中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