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三条有效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