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未经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协助进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