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租赁游艇标识号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