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租赁游艇标识号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