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管控要求,依法加强游艇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一)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完善安全和防污染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设置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三)在游艇码头上下船区域设置物理拦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四)在人员进出码头、上下船通道,建设实名制查验等信息化设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