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管控要求,依法加强游艇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完善安全和防污染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设置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三)在游艇码头上下船区域设置物理拦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四)在人员进出码头、上下船通道,建设实名制查验等信息化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