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游艇租赁第三十二条有效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