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河北自贸试验区开展政务服务合作,促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采用相同的服务标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互认、结果互认、跨区域通办。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