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对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和有关决策程序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