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推动自贸试验区发展绿色金融,支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建设,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绿色金融评级机构发展,参与制定和应用国际领先的绿色金融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