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从业人员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