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十一条已修改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