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九条有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