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