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