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和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