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