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