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资料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