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三)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