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