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