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区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