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三)建筑方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