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