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