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