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