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