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监管机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