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六)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