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幼儿园)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安排教学计划、运用教学方式、组织研训活动、实施教学评价;

(二)严肃校规校纪,合理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三)设置内设机构,选聘中层管理人员;

(四)提出教师招聘需求和岗位条件,参与面试、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对预算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经费,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