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中小学(幼儿园)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安排教学计划、运用教学方式、组织研训活动、实施教学评价;
(二)严肃校规校纪,合理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三)设置内设机构,选聘中层管理人员;
(四)提出教师招聘需求和岗位条件,参与面试、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对预算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经费,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