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和学校的课程资源,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建设并优化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结构体系,满足学生不同发展需要。中小学应当开展学生成长指导和生涯规划教育。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