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定向招录、定向培养、确定最低服务年限等方式,为乡村学校培养教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到乡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任职。实行学区或者镇内走教制度,根据实际给予补贴。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乡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交流或者任教两年以上的经历,作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乡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定向岗位,按需设置、动态调整,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