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教师权益:

(一)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岗位教师、班主任、融合教育教师倾斜;

(三)保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的教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在编教师享受平等待遇;

(四)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辅导;

(五)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矛盾调处机制,维护教师权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