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齐实验室,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功能教室,创客空间以及室内室外学生活动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接收残疾儿童、少年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融合教育资源教室。

中小学应当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完善智慧教学设施,建设面向中小学师生的网络学习空间。

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环保课桌椅和符合省教室照明技术规范的照明系统。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