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源供给与保障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基础教育用地供应。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性质,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单独设宗、单独划拨。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应当符合学校设置标准,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